在《泰晤士报》渲染法国“压迫土着”,为军事干预制造舆论。
四、风险管控
对清廷交涉:
坚称所有行动均为“民间自愿商业合作”,援引《烟台条约》中“英民在华通商自由”条款;
若遇强烈抗议,可暂时撤回争议项目,改由印度帕西商人代为持股。
对法国反制:
在伦敦证券交易所做空法国东方汇理银行股票,削弱其云南放贷能力;
收买法属印度支那殖民地官员,泄露法国勘探队行踪供土匪伏击。
五、预期成果
至1905年,实现以下目标:
英国商品占云南进口总额70%以上;
个旧锡矿产量的50%经缅甸出口至英国本土;
建成至少3个亲英商人控制的“自治贸易区”(腾越、大理、思茅)。
此令由外交部远东事务次官埃德蒙·巴克斯(edmund backhouse)与殖民地部亚洲司长阿尔弗雷德·米尔纳(alfred milner)联署生效。
备注: 原件抄送印度总督府、陆军部情报局、香港汇丰银行总裁。销毁指令须经殖民地大臣亲笔批准。
(文件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