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动机打眼之后交废品收购站,由收购站帮助拆零按照废旧物品收购。陈先生说,盗车贼就是利用了报废做掩护,他们把盗窃来的车辆无论车况好坏,都打磨掉发动机号和车架号。制造报废车的迹象,一是为了逃避警方,二是为了蒙骗买车主,因为继续矢量报废车辆和盗窃车辆是两种性质的行为,处罚尺度也大有不同。而对买主来说呢,购买报废车和购买到起来的车处罚也绝不相同,更何况盗车贼还有套牌那招呢,那些帮助销赃的人拿着一套假手续,还以为自己贪了多大的便宜。
随着案件侦破的深入,14名盗车贼先后落网,22名图便宜买车的车主摊上了销赃的罪名,他们也一个个被警方找了出来。他们的共同特点就是图便宜。他们中有汽车修理厂的老板,有修理工,有个体户,有无业人员,甚至还有法律工作者和国家公务员。绝大部分人是知道买这样的车是有风险的,可他们都抱着侥幸的心理,有的就是买来做跑黑车挣钱的,有的则用来代步工具主要是自己用,偶尔也跑跑黑车。张某疑似因急事搭乘了盗窃团伙中一员的赃车,一路寒暄还说看上了这部车,盗车贼与他讨价还价,结果张某掏了3000元买下了他坐的这辆脏车。田某家境挺好过着富足的生活,可他认贼为友成了帮凶,经他的关系,他帮助哥们推销掉了西辆赃车,成了团伙中的二级批发商之一。
在修改后的刑法中将以前的销赃罪更准确的称作掩饰犯罪所得罪及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中对盗窃犯罪的处罚分有档次,一是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是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是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位法律工作者介绍,从法律角度而言,车和房产一样属记名财产,它不像电视、冰箱一类不记名财产那样,掏了钱就能搬回家,属于谁、谁来使用都不重要。而汽车是要有一对一身份证明的,在没有这些身份证明的情况下,却要贪图便便宜买回来,法律上为什么称之为掩饰犯罪所得罪呢?这无疑就是帮凶的哥曼师傅愤愤的一段话说出了很多人的心声,我就觉得对销赃的人要严惩,他们的行为是这个黑市交易市场还存在甚至红火的原因。如果偷来的车卖不出去,这些盗车贼还有必要去偷车吗?一些贪便宜买赃车的人,一旦被警方查到了,就装傻说自己不知道是脏车,谁信呢?不是脏车,你能这么便宜买来吗?所以还是罚的不疼,罚的不狠。要是他算了这笔账,如果触犯了这条法律就倾家荡产,我就不信还这么无所畏惧。
律师李安说,因为销赃罪有一个前提条件是明知,所以想逃避罪责的人就来个死不认账。我不知道这一公检法部门对其罪名认定带来的影响,因为证据是用来证明事实的,没有证据就没法确定,但是公检法部门都有调查的权利和义务,如果事实在,证据是可以通过很多渠道找到的,不能说你说不知道就拿你没办法了。像这个案子里面的销赃人员,事实上哪个不知道这是一个赃车呢?所以几个部门应该协同作战,让这些钻法律空子的人没有退路。
据有关司法解释,如有以下西种情况之一,就视为应当知道这西条,就是,不在正规交易市场交易的。手续、证件不齐全的。发动机和车架号有更改痕迹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的。如果按照这西条标准来权衡这一起团伙盗窃机动车案件当中的每一辆车,都应该是在应当知道的情况下被购买的。尴尬的是,这些赃车不但都卖了出去,而且是快速的卖了出去。
从这起案件作案人员的特点来看,年轻人多,外来人员多,车辆修理人员多。所以汽车修理厂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本着对客户和企业自身负责的原则,应将与车辆有首接接触的修理工等人员的身份证带至公安机关核对、备案登记。同时要制定出一套完整的管理客户车钥匙的责任制度,以防不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