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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章 三起大案警示录:贪官、骗保者与盗贼的人性深渊

犯罪动机,比较合乎逻辑和情理。赵连昕死而复生之谜到此似乎己真相大白了。

警方取得赵连新的口供后,继续进行调查取证。江苏铜山县三堡镇群众证明,两年前确实有个三十多岁的男汉子经常在当地逗留,但2003年8月份以后就不见了。赵连新的邻居证明,案发前一天确实看到赵连新院子里有个陌生男子,看看神态像个憨子。刘玉霞的姐姐证明,2003年8月23日,赵连昕到他家看望老婆孩子后,借走了他家的三轮车。萧县保险公司证明,赵连新所谓的被雷击死之后,刘玉霞报了案,并领走赔偿金1.7万元。据此,警方以赵连新犯故意杀人罪和保险诈骗罪提请萧山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提起公诉。

鉴于案情重大,赵连新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萧县检察院将此案上成宿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赵连新案由宿州市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郭建军负责审查起诉。郭建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老公诉,安徽省级优秀公诉人,曾荣立二等功、三等功多次,被宿州同行们誉为神眼铁嘴。郭建军看过卷宗之后发现,赵连新在侦查机关先后有过六次供述,其中第一次是否认犯罪事实,从第二次开始便供认杀人焚尸详细事实和具体情节。郭建军决定提审赵连昕。提审赵连昕的结果出人意料,赵连昕全盘翻供,完全否认杀人犯罪的事实。

关于憨子之死,他有了如下说法,我开榨油房,没人帮我干,我想找个要饭的帮我干,这样我能轻巧点,要饭的也能有饭吃。出事前,我到三宝去见到了这个憨子,我怕人家知道我拉个憨子回家笑话我,就借个三轮车,让我妹夫的三叔去三宝街把憨子拉回来。拉回家后,我给他洗了澡,把我的衣服给他换上,叫他在棚子里睡的。第二天下午,棚子里的电灯坏了,我去买电线灯头,回来时见憨子睡在床上没动,我吃了饭也睡了。当晚打雷,我看见棚子烧着了,憨子被烧死了。我想报案,但又害怕,怕说不清楚,心里非常矛盾,把人埋了也不行。我想干脆把死人当我算了,我以后再也不回家了。我就把拖鞋、钥匙放在尸体边上走了。

当初赵连昕在刑警队供认有罪时曾说他把杀人焚尸的经过对妻子说过,而刘玉霞的供述却是又一种说法。2003年的时候发现丈夫死了,就报了案,公安局也去了,后来把我丈夫埋了。过了有五六个月的一天晚上十点钟,赵连星回来了。我问他怎么回事,他说一天晚上,他在西边小屋接电线,听见外边有个动静,就想去看看。这时从外面来了一个人打他,不知怎么那人就触电着火了,他就跑了,到下半夜他回来看看那人被烧毁了,他就走了,他也不知道那个人是谁。显然,刘玉霞的这个供述并不能作为赵连昕杀人焚尸的犯罪证据。

对于在侦查机关所作的有罪供述,赵连昕说是因为刑警对他刑讯逼供,他被迫做的假供。虽然他的说法破绽明显,令人难以置信,但是侦查机关的调查取证也存在明显欠缺。比如掘开赵连新的坟开棺验尸时,公安机关认定的坟主是赵连新,而验尸记录上记载的坟主却是赵家修赵家。当初为何以赵家修的假名安葬赵连昕呢?原因不明。

法医检验确定,死者被焚烧之前己不具备反抗能力,应己死亡,排除机械性经暴力制致死。因为焚尸而是否触电致死。因尸体大部分烧焦失去检验条件,未检验出明显的电流斑,不能认定也不能排除是否触电致死。此外,柴油焚烧的残留物检验尸体触电后,生理检验现场的电线、钥匙、凉鞋、衣物残片等物证也提取不全。

为此,赵建军认为,凭现有证据认定赵连新故意杀人犯罪事实证据尚不充分。于是,他列出补充侦查提纲,将卷宗退回补充侦查。两个月的补查期限过去了,由于时过境迁,许多证据无法提取,鉴定也无从补做,补偿的结果可想而知。

郭建军据此解除了审查起诉终结报告,还提出了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赵连新在审查起诉阶段翻供,称过去承认杀人焚尸是因为公安机关刑讯逼供,他不得己编造的。二是公安机关未对被害人的死因作出明确结论,且无证据证明是赵连新杀死了受害人。三是死者的身份尚不明确,户籍管理部门并无失踪人口报告,更无其他证据证明被焚烧的死者就是憨子。

2006年1月经宿州市检察院、公安部门研究,郭建军再次列出补查提纲,把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个月后,普查结果上来了,仍然没有回答普查的问题。客观的说,确实己经没有条件查清问题了。

据此,郭建军提出自己的审查意见。本案现有证据能够证明有一无名男子在赵连新家被焚烧,死者死因不明身份不明。赵连昕所供杀人焚尸的事实无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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