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认为负什么责?你这绿了人家了,并且人家也没推你,没找你,俩人照面都没碰见一下,是你自己害怕,你想着五楼往西楼翻,自己掉下去了,你怪谁?可是事发之后,陈先生的父母以及陈先生的妻子和女儿不干了。这事儿没完了,把牛女士和吴先生一起起诉到了法院。
陈先生的妻子曹女士认为,陈先生生前和刘女士一起饮酒,刘女士这是一起喝酒的人,可是没有尽到应有的看护任务。而陈先生要爬窗户的时候,刘女士也没有强加制止,最终造成陈先生死亡,所以刘女士存在明显过错,同时吴先生也不是没责任的。你那么着急敲门干嘛呢,你敲门敲那么急干什么?那么大声把陈先生,把我家老陈给吓着了,加剧了陈先生的紧张情绪。也存在过错。所以曹女士等人要求刘女士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39316元。吴先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数是怎么算的?人家有个详细的数据,说死亡赔偿金766100,丧葬费三万多,什么误工费三千多,交通住宿费5000,精神抚慰金5万等等等等,一共是1078632。但是曹女士说了,考虑到我家老陈自己也存在过错,所以按照50%的比例主张赔偿,也就是539316有零有整的。刘女士跟吴先生并不认可对方的索赔要求,尤其吴先生感觉自己这个冤枉,你你你跟我老婆就弄弄这事儿,我这最后我回家了,你一害怕你掉下来让我赔钱,凭什么?就认为陈先生是自己选择爬窗躲避,应该由他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那最终法院又是怎么审理的?一审法院审理之后认为,首先陈先生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知道从五层楼的高度坠下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后果。但是不顾刘女士劝阻,非从5楼窗户爬出去,导致坠楼身亡,本身存在明显过错。其次,事发前,刘女士虽然跟陈先生一起喝酒,并把他带回了家,但是陈先生坠楼身亡的损害结果跟饮酒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所以刘女士作为同饮者没有过错,因为咱们之前看过一些其他的一些案例。比如说一个人喝酒跟朋友们喝嗨了,喝多了,最后突发心脏病去世啊,或者最后酒精中毒去世啊,或者因为醉酒发生了什么交通事故去世,这种是跟饮酒有因果关系的,而在这个事情里面是没有因果关系的,有因果关系的你必然要赔偿。同时,法院还认为,刘女士在婚姻存续期间将陈先生带回家里,并且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虽然有违伦理道德,但是针对陈先生坠楼身亡的损害结果上,刘女士也没有过错。就牛女士把你叫回来,是跟自己睡觉来的,是跟自己一起运动来的,不是想看你自己在那做这个蹦极的极限运动的。所以牛女士在主观上无法预见陈先生会坠楼身亡的结果发生,客观上也没有实施导致陈先生坠楼身亡的侵权行为,所以不应该承担担赔偿责任。
第三就是吴先生在本起案件之中没有任何过错。吴先生怀疑妻子出轨,发现这房门反锁,敲门敲得急了点,那是人之常情,跟陈先生坠亡没有首接因果关系。所以,一审法院认为,曹女士等人的索赔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
可是曹女士等人,也就是陈先生的家属,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说一审判决违背公平原则。他们的上诉理由是,陈先生是第一次前往刘女士家,处于严重醉酒状态,身处陌生环境之中,如果没有别人的协助或者指导,不可能爬出窗外,从而不小心坠楼身亡。所以曹女士他们说,即使刘女士没有首接实施侵权行为,但极有可能为陈先生爬出窗外进行躲避提供帮助。窗台的高度90厘米高,说陈先生,身体条件也没那么好,我家老陈我了解。体重也没那么轻,还喝醉了酒,他不可能那么轻松爬出窗台。而且根据警方的现场勘验笔录显示,事发房间的门把手都被吴先生给弄断了。可见他在门外砸门的时候很狂躁,他这一狂躁,那吓住我家老陈了,共同造成了老陈坠亡的结果。除此之外,他们还有哪些主张?
上期节目咱们说到了曹女士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提起上诉。他们的第一点意见是,陈先生第一次去刘女士家严重醉酒,在陌生的环境,要是没有别人帮助指导,不可能爬出窗外,不小心坠楼而死。第二点,刘女士作为共同饮酒人,还有组织者,在陈先生醉酒之后又邀请她回到自己家里,你就应该对陈先生负有安全注意义务和保障看护义务。但一审法院认为,刘女士没有违反这些义务没有违反这些责任,显然认定错误。而二审的时候,法院认为按照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及证据规则来看,受害人也就是曹女士他们这一方应该就刘女士、吴先生是否实施侵权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该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听起来可能比较绕口,通俗